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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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四 章 基金之私募
( 110年12月28日)
第 54-1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第三十二條之指數型基金,為符合指數組成內容而投資有價證券,得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