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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六 章 受益憑證 ( 110年12月28日)
第 65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前項所稱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製作完成並首次交付基金受益憑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