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六 章 受益憑證 ( 110年12月28日)
第 66 條
受益憑證應為記名式。

發行受益憑證得不印製實體,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之。

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規則,由同業公會擬訂,報請本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