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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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六 章 受益憑證
( 110年12月28日)
第 66 條
受益憑證應為記名式。
發行受益憑證得不印製實體,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之。
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規則,由同業公會擬訂,報請本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