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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六 章 受益憑證 ( 110年12月28日)
第 67 條
受益憑證為數人共有者,其共有人應推派一人行使受益權。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