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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111年11月30日)
第 35 條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已提存賠償準備金者,免提存營業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