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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三 章 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第 一 節 信託業 ( 106年10月06日)
第 15 條
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占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額度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可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依本法規定先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始得募集之。但募集發行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