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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三 章 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第 四 節 期貨經理事業 ( 106年10月06日)
第 40 條
期貨經理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應設置投資研究、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但已設置各該部門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