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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二 章 期貨交易所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10 條
期貨交易契約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在期貨交易所交易。但涉及新臺幣與外幣間兌換之貨幣期貨交易契約,主管機關於核准時,應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前項主管機關准駁之期間,除有特殊情形外,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