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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二 章 期貨交易所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11 條
期貨交易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之:
一、喪失經濟效益。
二、不符公共利益。
三、經期貨交易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