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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九 章 附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122 條
本法施行前依國外期貨交易法、證券交易法及其相關規定所取得之證照或資格證書,與本法之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依本法之規定申請換發或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