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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二 章 期貨交易所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13 條
非依本法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

任何人不得以場所、設備或資訊,提供他人經營前項非法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