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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二 章 期貨交易所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15 條
期貨交易所應於其業務規則中,規定下列事項:
一、期貨交易市場之使用。
二、交易制度。
三、結算制度。
四、保證金、權利金計算之方法。
五、期貨商之管理。
六、期貨交易市場之監視。
七、緊急處理措施。
八、違約事項之處理及罰則。
九、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業務規則規定事項之訂定及變更,應經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