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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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二 章 期貨交易所 第 二 節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
( 112年06月28日)
第 24 條
會員應依章程之規定出資;其最低出資額,由主管機關依會員種類分別定之。
除依章程規定分擔經費及前條應繳之款項外,各會員對於期貨交易所之責任,以其出資額之十倍為限。
第一項會員之出資,以現金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