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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二 章 期貨交易所 第 二 節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 ( 112年06月28日)
第 25 條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對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課以違約金,並得警告或停止或限制其於期貨交易所為交易;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予以除名:
一、違反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本於法令為行政處分仍不遵行者。
二、違反期貨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或其他章則者。
三、交易行為違背誠實信用,足致他人受損害者。

依前項規定對會員予以除名者,應申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