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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二 章 期貨交易所 第 二 節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 ( 112年06月28日)
第 26 條
會員退會或被停止交易時,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應依章程之規定,責令本人或指定其他會員了結其於期貨交易所所為之交易,其本人於了結該交易目的範圍內,視為尚未退會或未被停止交易。

依前項之規定,經指定之其他會員於了結該交易目的範圍內,視為與本人間有委任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