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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二 章 期貨交易所 第 二 節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 ( 112年06月28日)
第 30 條
主管機關發現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之當選有不正當之情事者,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違反法令、章程或經主管機關本於法令為行政處分仍不遵行時,得通知該期貨交易所令其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