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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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二 章 期貨交易所 第 二 節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
( 112年06月28日)
第 33 條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因下列事由之一而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之發生。
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會員不滿七人時。
四、破產。
五、期貨交易所設立許可之撤銷。
前項第二款之解散,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