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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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二 章 期貨交易所 第 三 節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
( 112年06月28日)
第 34 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