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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二 章 期貨交易所 第 三 節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 ( 112年06月28日)
第 36 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至少四分之一由非股東之相關專家擔任之,其中半數由主管機關指派,餘由董事會遴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之;其遴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