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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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二 章 期貨交易所 第 三 節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
( 112年06月28日)
第 37 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不得發行無記名股票。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股票轉讓、出質之對象,以依法設立之期貨業、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銀行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證券及期貨相關機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