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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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二 章 期貨交易所 第 三 節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
( 112年06月28日)
第 41 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終止期貨商之契約者,應申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