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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二 章 期貨交易所 第 三 節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 ( 112年06月28日)
第 42 條
期貨商依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契約,或被停止交易時,對其在期貨集中交易市場所為之交易,有了結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