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期貨交易法
第 四 章 期貨業 第 三 節 期貨服務事業
( 112年06月28日)
第 82 條
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期貨服務事業之分支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設立或營業。
期貨服務事業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