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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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四 章 期貨業 第 三 節 期貨服務事業
( 112年06月28日)
第 85 條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應與其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分別獨立。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