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期貨交易法   第 四 章 期貨業 第 三 節 期貨服務事業 ( 112年06月28日)
第 85 條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應與其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分別獨立。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