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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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四 章 期貨業 第 三 節 期貨服務事業
( 112年06月28日)
第 86 條
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就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於基金資產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