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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四 章 期貨業 第 三 節 期貨服務事業 ( 112年06月28日)
第 88 條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六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期貨服務事業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