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
第三章 附則
( 112年09月27日)
第 16 條
期貨交易所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應繳納證照費;其費率應按全體會員之出資額或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