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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管理與監督 第 一 節 財務及業務 ( 104年01月06日)
第 10 條
期貨交易所應於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擬具預算,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編製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截至該季之執行情形,申報本會備查。

期貨交易所應依本會核定之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執行之,並就其部門及人員訂定績效評估及考核辦法,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