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管理與監督 第 一 節 財務及業務 ( 104年01月06日)
第 16 條
期貨交易所應將每日成交契約之名稱或代號、數量、價格、未沖銷契約量、買賣雙方期貨商代號及相關資料,儘速發布並在適當處所揭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