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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管理與監督 第 一 節 財務及業務 ( 104年01月06日)
第 20 條
期貨交易所應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

期貨交易所遇有股東常會或會員大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本會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

期貨交易所應編製年報,於股東常會或會員大會分送股東並向本會申報。

期貨交易所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本會申報上月份會計項目月計表、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得以收支報告表替代綜合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