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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管理與監督 第 一 節 財務及業務 ( 104年01月06日)
第 21 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並由本會視其盈餘狀況指定之。

第一項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報經本會核准外,不得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