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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管理與監督 第 一 節 財務及業務 ( 104年01月06日)
第 22 條
期貨交易所應擬訂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處理程序,報經本會核定;其修正時亦同。

期貨交易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其每筆交易價格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應依前項所定程序辦理;其一年內分次與同一相對人為買賣,累計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