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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附則 ( 104年01月06日)
第 37 條
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各委員會委員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經理人及業務人員,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除依本法之規定處罰外,如其情形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及情節嚴重時,本會得通知該期貨交易所對違反之人員另為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