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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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管理與監督 第 一 節 財務及業務
( 104年01月06日)
第 9 條
期貨交易所經本會許可並依法登記後,應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
前項營業保證金之金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並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繳存。
期貨交易所兼營期貨結算業務者,應依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之規定,另行繳存期貨結算業務之營業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