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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 二 章 本國期貨商之設置 ( 104年01月06日)
第 16 條
期貨商設置分支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
三、營業計畫書:載明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風險控管之方式、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開業當年度與其次年度之財務預測。
四、董事會議事錄。
五、內部控制制度。但與前次申請設置分支機構檢具之內部控制制度相同者免附。
六、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七、符合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八、符合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九、案件檢查表。
十、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