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條
期貨商申請在國外設置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
三、營業計畫書:申請設置分支機構者,須載明國外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風險控管之方式、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開業當年度與其次年度之財務預測;申請設置代表人辦事處者,須載明代表人辦事處之組織、處理事項。
四、董事會議事錄。
五、內部控制制度。
六、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七、符合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八、符合第十三 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九、案件檢查表。
十、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