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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 四 章 他業申請兼營期貨業務 第 一 節 本國證券商 ( 104年01月06日)
第 26 條
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證券相關期貨業務者,應設立獨立部門專責辦理期貨業務,該部門之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