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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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 四 章 他業申請兼營期貨業務 第 一 節 本國證券商
( 104年01月06日)
第 32 條
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及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於兼營期貨業務之本國證券商申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