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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 二 章 本國期貨商之設置 ( 104年01月06日)
第 8 條
期貨商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如下:
一、期貨經紀商:新臺幣二億元。
二、期貨自營商:新臺幣四億元。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