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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 二 章 本國期貨商之設置 ( 104年01月06日)
第 9 條
期貨商業務員最低人數如下:
一、期貨經紀商:三人。
二、期貨自營商:三人。
三、同時經營期貨經紀及期貨自營業務者:五人。

期貨商僱用之業務員,應符合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所定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