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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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財務
( 111年12月22日)
第 17 條
期貨商負債總額扣除期貨交易人權益後,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其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
他業兼營期貨業務者,於前項之計算,應以獨立部門之會計項目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