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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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財務
( 111年12月22日)
第 20 條
期貨商不得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但期貨商因合併、受讓、裁撤分支機構、營業處所變更或縮減,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持有非營業用不動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