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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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財務
( 111年12月22日)
第 21 條
期貨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外,不得向非金融保險機構借款。但下列事項不在此限:
一、發行商業本票。
二、發行公司債。
三、為因應公司緊急資金週轉。
期貨商為前項第三款緊急資金週轉,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