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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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財務
( 111年12月22日)
第 23 條
期貨商之資金,除經本會核准者外,非屬經營業務所需者,不得貸予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商業票據或其他經本會核定之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