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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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業務
( 111年12月22日)
第 25-3 條
期貨經紀商得擔任境外華僑、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之代理人。
前項期貨經紀商得代理之項目及範圍,由本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