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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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業務
( 111年12月22日)
第 26 條
期貨經紀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其本公司或其他期貨商開戶,為自己利益之計算從事期貨交易:
一、為處理錯帳之需要,於本公司開戶者。
二、兼營期貨業務者,為所營業務之需要,於其本公司或其他期貨商開戶者。
三、其他經本會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