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業務
( 111年12月22日)
第 27 條
期貨商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從事期貨交易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限在所屬期貨商開戶,並不得利用他人名義為之。
期貨商對前項人員之開戶、委託及相關事項,應依本會或本會指定機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