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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業務 ( 111年12月22日)
第 27 條
期貨商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從事期貨交易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限在所屬期貨商開戶,並不得利用他人名義為之。

期貨商對前項人員之開戶、委託及相關事項,應依本會或本會指定機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