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業務 ( 111年12月22日)
第 28 條
期貨商接受客戶辦理開戶時,應提供受託契約及風險預告書,於作契約內容、期貨交易程序之解說後,交由客戶簽名或蓋章並加註日期存執。

期貨商應就其營業項目範圍內之各期貨交易法令、交易所規章對於期貨交易數量總額、應申報之交易數額、漲跌幅限制或其他有關交易之限制,應備製書面說明文件,供客戶參考。

期貨商對前項交易限制之變更,應即於公告欄內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