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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業務 ( 111年12月22日)
第 30 條
期貨商於接受委託從事期貨交易前,應先與委託人簽訂受託契約。

期貨商對於新開戶之委託人,應就其填寫事項詳予核對有無錯誤遺漏,且非俟完成開戶手續,不得接受其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