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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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業務
( 111年12月22日)
第 31 條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對客戶編列開戶帳號,並建立下列資料:
一、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通訊處所。
二、職業及年齡。
三、資產之狀況。
四、投資經驗。
五、開戶原因。
六、其他必要之事項。
期貨商對前項之資料,除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外,應予保密。